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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

洛阳污水处理设备的发展方向

  洛阳污水处理设备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小城镇越来越多。在这些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往往比大的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许多,因此小城镇的污水常常直接排放,从而给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根据生活污水处理的经验我们可以知道,小城镇污水里面大部分都是生活污水,工业污水之中大多数也是对农产品加工产生的废水。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城市覆盖率进一步提高,为洛阳污水处理设备带来较好的市场机遇。人类以及城市对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大城市这种现象体现的尤为明显。   由于城市资源短缺,人均生活面积非常小,在设计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厂时应该考虑占地面积不能过大,要充分利用空间,其中洛阳污水处理设备充分发挥其优势,成为了我国污水行业的发展方向。   我国城市工业废水处理机行业改革处于不断探索和深化的过程中。国家明确提出了对公用事业进行开放,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行业;同时,要求在垄断行业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这为洛阳污水处理设备产业化发展带来了契机。   以上便是洛阳污水处理设备的发展方向了,如有设备需求,欢迎咨询洛阳绿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136-9382-7806(刘经理)、150-3655-7722(郭经理)、150-0379-0526(王经理)、0379-69689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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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

洛阳污水处理设备常见问题简述

  洛阳污水处理设备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呢?洛阳绿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主营各类污水处理设备以及纯净水设备,在多年的经营中积蓄了很多的经验,下面工作人员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吧!   由于生化法处理费用比较低、运行比较稳定,因此一般的工业废水都采用生化法处理,废水中含有某些对微生物有抑制、有毒害的有机物质,因此废水在进入生化池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预处理,目的是将废水中对微生物有抑制、有毒害的物质尽可能地削减或去除,以保证生化池中的微生物能正常地运行。这就需要洛阳污水处理设备了!   废水集水池的作用是汇集、储存和均衡废水的水质水量,各个车间的生产废水,其排出的废水水量和水质一般来说是不均衡的,特别是精细化工行业的废水,则工艺浓废水与轻污染废水的水质水量变化很大,但这种变化对洛阳污水处理设备的正常操作及处理效果是很不利的,因此废水在进入主要污水处理系统前,都要设置一个有一定容积的废水集水池,将废水储存起来并使其均质均量,以保证废水处理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以上便是洛阳污水处理设备使用中常见的问题了,如有设备需求,欢迎咨询洛阳绿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咨询热线:136-9382-7806(刘经理)、150-3655-7722(郭经理)、150-0379-0526(王经理)、0379-69689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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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

洛阳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有什么特点

  洛阳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有什么特点呢?今天,洛阳绿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就来跟大家简单的说一说吧。   据了解,洛阳污水处理设备中的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以占地少、寿命长、净化好、噪音小等优势特点在工业生产中被广泛应用。   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是一种模块化的***污水生物处理设备,以生物膜为净化主体,充分发挥了厌氧生物滤池、接触氧化床等生物膜反应器具有的生物密度大、耐污能力强、动力消耗低、操作运行稳定、维护方便的特点,使得该系统具有很广的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   并且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能直接埋入地下。因此地表可作为绿化或广场用地,并不占地表面积,不需盖房或采暖保温。在工业污水处理设备中属于占地少的类型。   另外,污水处理设备中的生物处理工艺采用推流式生物接触氧化池,在工业污水处理设备中它的处理优于完全混合式或二、三级串联完全混合式生物接触氧化池。且它比活性污泥池体积小,对水质适应性强,耐冲击性能好,出水水质稳定,不会产生污泥膨胀。   以上便是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所具备的特点了,如有需求,欢迎咨询洛阳绿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了解、选购,咨询热线:136-9382-7806(刘经理)、150-3655-7722(郭经理)、150-0379-0526(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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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

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地下式污水处理厂是一回事吗?

  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 :是一种模块化的***污水生物处理设备,是一种以生物膜为净化主体的污水生物处理系统,充分发挥了厌氧生物滤池、接触氧化床等生物膜反应器具有的生物密度大、耐污能力强、动力消耗低、操作运行稳定、维护方便的特点。以A/O工艺为主,将设备主体埋在地下,减少节约占地面积,全部设置于地下,运行经济,抗冲击浓度能力强,处理效率高,管理维修方便。   设备优点   1、通常埋设于地表以下,设备上面的地表可作为绿化或其他用地,不需要建房及采暖、保温。   2、二级生物接触氧化处理工艺常见采用推流式生物接触氧化,其处理效果优于完全混合式或二级串联完全混合式生物接触氧化池。并比活性污泥池体积小,对水质的适应性强,耐冲击负荷性能好,出水水质稳定,不会产生污泥膨胀。池中采用新型弹性立体填料,比表面积大,微生物易挂膜,脱膜,在同样有机物负荷条件下,对有机物去除率高,能提高空气中的氧在水中溶解度。   3、生化池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其填料的体积负荷比较低,微生物处于自身氧化阶断,产泥量少,仅需三个月(90天)以上排一次泥(用粪车抽吸或脱水成泥饼外运)。   4、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除臭方式除采用常规高空排气,另配有土壤脱臭措施。   5、整个设备处理系统配有全自动电气控制系统和设备故障报警系统,运行安全可靠,平时一般不需要专人管理,只需适时地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缺 点   1.不利于维修:设备出现故障后,不方便检修与更换。这通常是业主***烦恼的。   2.对环境适应性一般:冬天防冻、夏天防洪。北方需要埋入较深,并做保温处理。   “   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设备适合条件:水量较小 、污染物浓度小、成分不复杂、场地有限、需考虑周围环境美化因素等。通常以上几种情况下建议采用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系统进行处理。   应用范围   1、宾馆、饭店、疗养院、医院;   2、住宅小区、村庄、集镇;   3、车站、飞机场、海港码头、船舶;   4、工厂、矿山、部队、旅游点、风景区;   5、与生活污水类似的各种工业有机废水。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 :国外地下空间的发展已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城市地下大型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也取得了很好的发展。如在欧洲、日本、香港、台湾、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建设了多座地下式污水处理厂。为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及防治环境污染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部分城市,如北京、深圳、广州、合肥、青岛等也相继建成(或拟建)了多座地下式污水处理厂。   主要特点   (1)占用空间少。在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设计中。考虑到地下空间和投资的***。构筑物设计都比较紧凑。技术上也尽量选用占地面积小的处理工艺。地下污水处理厂不需考虑绿化及隔离带等要求。 故占地面积较小。例如, 荷兰鹿特丹DOKHAVEN地下污水处理厂采用了AB工艺.占地面积仅为传统工艺1/4左右: 日本神奈川县叶山镇地下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仅是地上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的1/3 。   (2)噪音污染小。地下污水处理厂的主要处理设备均处于地下.许多机械的噪声和振动将对地面的建筑和居民基本不产生影响.有效地防止了噪音对周围居民生活与工作的影响.   (3)臭味污染小。由于处于地下全封闭管理,地下污水处理厂可以对产生的臭气进行***的处理,对环境和城市居民生活不产生影响。英国伊斯特本的新奇地下污水处理厂虽然建在繁忙的街道和海滩之问,但未对休斯特本的旅游区自然景观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4)节省土地资源。地下污水处理厂由于只有部分辅助建筑物建在地面, 占用土地资源很少. 节省了城市开阔空间.不会使周边土地贬值。对于周边区域的未来发展没有障碍 地下污水处理厂上部空间利用价值亦较高,可用于绿化、公园等公益事业,也可用于商业开发。芬兰的赫尔辛基地下污水处理厂仅办公室、职工活动中心、部分车间及能量   生产站处于地上.其余节省下来的用地规划了一处居民区.修建了一座8层住宅.总使用面积达到l5万mz.可以容纳3500人   (5)温度较恒定。地下污水处理厂由于处于地下,除受进水水质条件的影响以外.基本不受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地下常年温差较地面温差要小,温度比较恒定,有利于各种污水生物处理工艺的稳定运行   (6)美观性好。由于地下污水处理厂是不可见的,因此既不会对自然景观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到周围建筑的整体视觉效果 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的Bromma地下污水处理厂及我国深圳市布吉污水处理厂厂区地面均布置成为一个公园.地下污水处理厂的进口,采用巧妙的建筑艺术.大大美化了市容.同时又为城市增加了绿化面积.因而引起了全世界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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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

“十三五”水处理行业发展机遇分析

  “十三五”期间,环保行业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将是众多细分和新兴领域市场大门的打开。水处理行业尤为如此。除已提到的膜技术领域以外,海绵城市、农村水环境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地下水修复、工业零排放等细分子行业都在“水十条”及相关规划政策中被重点提及。   “十三五”:特殊的历史时期   无论是环境管理还是宏观经济的发展,“十三五”都将是个特殊而关键的时期。   环境方面,未来几年可能将是我国环境改善***重要的时期。虽然民众依然对雾霾等环境污染问题抱怨不绝。但事实上在“十二五”中后期,工业废水,市政污水中的某些污染物,工业废气的大部分污染物的排放量都已经过了峰值,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见图1)。换言之,我国相当一部分污染物的排放曲线已经接近,甚至越过了峰值。   但这一减排成果并未直接导向环境质量,特别是可观察到的环境质量的***改善。除了环境的自我恢复需要时间等客观原因之外,环境保护政策的科学性和政策的执行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合法乃至一些黑箱操作使环境治理的效果打了折扣。但值得庆幸的是,情愿或者不情愿,主动或者被动,这些不规范不合法在追问下逐渐被纠正,这些黑箱开始被打开。   正因此,未来几年将是污染物控制的效果体现、扭转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时期,或者说是将纸面上的减排数字落实到普通民众可及的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关键时期——如果目标未实现,近年来的污染物控制工作将受到非常大的质疑,而若成功,则越过“环境库兹涅茨曲线”顶点将顺利实现,我国生态环境将***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图1全国废水排放中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   经济方面,“十三五”前期将是我国经济增速换挡的关键节点。此阶段将是我国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在众多行业将粗放式发展模式转变为精细化发展模式,实现供给侧改革的***好时机。“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众多官方提法也正说明提升环境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发展中的环境代价是“十三五”阶段经济发展的主题之一。   总而言之,“十三五”的五年将是我国环境管理和经济发展的质变期,这也是环保产业发展的难得机遇。   环境治理改善目标的理想与现实   “环保工作思路将由污染物控制单核心转变为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双核心。”这一表述在近期官方发布的各类规划和纲领性文件中都有所体现。   “水十条”等相关文件也为环境质量改善这一目标规划出了大致的阶段目标:2020、2030、2050年分别实现水环境质量阶段性改善,总体性改善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也即一个三步走的路线图:***扭转排污曲线;进入环境自净能力范围,环境进入良性轨道;污染问题得到解决,真正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官方同时也给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路径:通过控制各类污染源的污染排放、经济转型等措施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降低;同时通过海绵城市建设、人工湿地建设等措施,培育和改造水生态空间,实现环境容量的增加。分子减小分母增大,水环境治理实现改善。   然而,看上去美好的的路线图和方***落实到执行层面就显得非常现实。今年11月,环保部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拟对现行的市政污水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水处理行业将可能迎来第四次提标。   意见稿中值得关注的点包括:增加污染物控制项目,基本控制项目增加总镍、苯并(a)芘两项,选择控制项目增加39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此外,新标准还将在(特别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实行特别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的大部分主要项目为***严的一级A标准的一半左右,总体与地表水IV类体水质标准相当。   根据时间表,如果顺利通过的话,修订后的标准将在明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次近乎严苛的标准修订引起了行业内外广泛的讨论和质疑,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我们目前的排放标准已经与发达国家水平相当,甚至还稍严于国际平均水平,再“贪严”地提高标准将与绝大多数污水厂实际运营情况严重不符,大量污水厂微利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如此大的代价之下,能取得的效果又难以预计和评估…   无论如何,趋严的标准,对于一些环保企业,尤其是众多中小型技术企业而言,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比如对于实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膜技术几乎是***的工艺选项。具有高技术含量产品及服务的企业,将从提标改造及高标准的新建项目中分得可观的市场蛋糕。同时,高技术附加值的企业也将更加获得投资机构及大型环保企业的青睐。环保产业的“大小”合作,“资本”和“技术”合作都将更加频繁和紧密。   PPP模式:从投融资创新到管理理念变化   关于“十三五”的环保规划,动辄数万亿的投资计划令人瞩目。官方口径给出的预测是:至2020年,将有4~5万亿投资以践行水十条相关规划。如此体量的资金应将以政府投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的形式完成。在当前背景下,PPP模式将是实现该投资的***好途径。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和发酵,PPP模式在各类公共服务领域释放出了惊人的量能。   截止2015年底,全国各地推出的PPP项目已接近万个,总计划投资额达到了10万亿元的规模。而环保项目则是数量***多的项目类型之一。PPP潮虽然由政府项目投融资需求催生,但这不应成为PPP的目的,其落脚点应为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及***服务商提升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这一环境管理理念的变化将是环保产业走向市场化,潜在市场空间***打开的根本条件。   细分市场大门的打开:新兴市场走向成熟   “十三五”期间,环保行业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将是众多细分和新兴领域市场大门的打开。水处理行业尤为如此。除已提到的膜技术领域以外,海绵城市、农村水环境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地下水修复、工业零排放等细分子行业都在“水十条”及相关规划政策中被重点提及。   这些行业的政策环境、技术环境及社会环境都将在未来几年逐渐走向成熟,其所蕴藏的巨大市场体量也将逐渐得到进一步释放。在此过程中,将出现大量“从0到1”以及“从1到n”的创业及投资机会。从新三板挂牌环保企业极其丰富的业务形态和商业模式可以看出,有众多的中小型环保企业正在新兴产业的土壤上茁壮成长。   而从近期首创、北控乃至聚光科技一系列投资与并购举措来看,大中型环保企业也正对这些新兴市场进行积极的布局。这些细分领域将成为未来几年各类型各体量环保企业进行竞争及合作的重要舞台。   强调系统治理与管理:治污小项目到服务大项目   “系统治理”是“十三五”期间环保政策所强调的另一个重点。“系统治理”的意义非常广泛,既包括管理层面重点区域的系统治理、重点流域的系统治理、重点行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的系统治理;也包括治理对象上,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系统治理,淡水和海水的系统治理,灰水和黑水的系统治理等。强调系统治理,解决的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重复建设重复投入以及各扫门前雪,效率低下等环境管理上的问题。   落实到企业和项目层面。近一两年一个突出的趋势是,过去分散的单个的环保工程项目正被大型化综合化的环境服务大项目所取代。以水处理领域为例,过去环保企业获得的多为污水处理、供水等单个的项目合同,而自2015年以来,涵盖水体修复、大型污水厂建设运营、海绵城市建设、工业园区水处理、再生水等众多内容的区域性环境战略合作协议大行其道。前者通常投资额为数千万至数亿元不等,而后者则能达到数十亿元的规模。   虽然也有分析人士指出,纸面上的天价投资额难于实际足额落地,但不可否认的是,地方环境管理者(政府)希望将***化市场化的环保公司更加深入得引入到环境管理工作中,从过去采购设备和工程变为采购服务以获得更高的环境绩效已成为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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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

李克强:今年将重拳治理大气雾霾和水污染

  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北京表示,2016年将重拳治理大气雾霾和水污染,“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要分别下降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3%,重点地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继续下降”。   李克强当日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作此表述。他说,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事关民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强力推进,下决心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之路。   李克强说,将着力抓好减少燃煤排放和机动车排放。加强煤炭清洁***利用,减少散煤使用,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快淘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煤锅炉。   他说,将增加天然气供应。完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发展扶持政策,提高清洁能源比重。鼓励秸秆资源化利用,减少直接焚烧。   李克强还称,将***推广车用燃油国五标准,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380万辆。在重点区域实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李克强指出,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和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对排污企业***实行在线监测。   李克强还指出,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扩大绿色环保标准覆盖面。支持推广节能环保先进技术装备,广泛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大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加快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   李克强强调,要加强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行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试点,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继续治理荒漠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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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

新《水污染防治法》在保障供水安全方面的法制化建设成果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于2017年6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次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专门设置“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有多个条款涉及饮用水安全和供水应急工作,是供水安全法制化建设的新成果。对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涉及供水的主要条款内容和立法背景进行了解读。为落实对供水安全的法律责任,建议地方政府和供水企业加强水源保护和建设,开展水源风险评估;加强供水监测和处理,保障出水水质合格;加强供水安全应急管理,提高城市应急供水能力;推进行业整合和产学研结合,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1、背景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和供水安全事业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是水污染防治的主要目标之一,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本次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多个条款涉及饮用水安全和供水应急工作,对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出了不少新要求。   2016年12月19日,时任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对《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说明。陈吉宁指出,针对当前依然严峻的水污染形势和艰巨的水污染防治任务,“有必要修改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饮用水安全保障、地下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立的各项制度措施规范化、法制化。”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正的核心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主要的修改内容包括“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保护”、“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强化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法律责任”。   2、涉及供水安全的修正条款与其解读   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是水污染防治的首要目标之一,《水污染防治法》中专门设置“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集中提出保护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的条款。   在本次修正前,《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保障供水安全的条款侧重于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划定水源地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并拆除和关闭已建成的无关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本次修正中,第五章中涉及饮用水的共有11条,与之前相比新增了3条,修订了1条。此外,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其他章节中也有十几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供水安全等提出了相关要求。下文总结了本次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涉及供水企业的主要修正条款及部分原有条款,并依据作者个人理解进行了一些解读。   ***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本条是立法宗旨,文字上对比2008年有调整,新增加了“保护水生态”、“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文字,呼应国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国策。保障饮用水安全是《水污染防治法》一直以来的要求,显示出饮用水安全保障是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核心任务之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本条强调了地方人民政府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文中增加了“及时”一词,这是开展水污染应急工作的必然要求,也对过去部分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长期存在的“怠政”、“懒政”行为提出了警示。   第五条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河长制”***早于2007年“太湖水危机”之后提出,是我国在治污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新模式,是如何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首长负责制、强化考核问责的具体措施,此次将其系统化上升为法律制度。该制度强化了政府责任,让地方领导担任“河长”,突破了以往各个涉水部门难以形成合力的弊端,有利于水污染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如***条所述,饮用水安全保障作为水污染防治的核心任务之一,也必然是“河长”们需要时刻关注的重要任务。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为了准确了解水环境质量即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本条提出建立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在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基础上,2017年修正时新增了统一规划监测站设置及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的要求。水源地和上游水质监测工作是供水安全的“耳目”,特别是在应急状态下,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发展态势是开展应急供水工作的重要信息,实现环保、水利、住建和自来水公司等各方的水质监测数据共享十分重要。不过目前还没有成熟的信息共享机制,大多是发生事故后的临时安排。因此,该条规定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开展水质监测数据的共享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本条是2017年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新增的条款之一。水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包括影响供水、水产品、涉水活动等,其中供水是重中之重。该新增条款重点要求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水质监测、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工作,还必须公开有关信息。以往供水企业和公众处于被动局面,水源地上游有无污染风险,是什么污染物都不清楚,往往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业也不予披露。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这些信息要公开,就给供水企业、公众以及媒体督促有关排污企业和主管部门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与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本次修正在这一条上大幅度增加了要求,其中新增了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和供水单位周边区域进行调查评估的要求。以往水源地周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还有时底数不清,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此提出了调查评估的要求。   此外,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还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也纳入了调查评估范围,这也是一个保证供水安全的重要举措。防止供水单位周边区域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通过土壤渗透等方式影响供水水质,这对于防范和解决因历史原因导致的供水设施周边存在污染源的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抓手。   该条款授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开展水源风险评估工作。不过,为了更好地保障供水安全,建议也要吸收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参加,把水源风险评估与供水系统的风险评估结合起来,共同保障饮用水安全。在国家“十一五”水专项—— “自来水厂应急净化处理技术及工艺体系与示范”课题支持下,全国有39个重点城市开展了供水系统风险评估工作,为供水行业建立了范例,可供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参考。   第七十条 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这是本次修正的新增要求之一,之前在法律层面并未明确要求城市需要建设多水源。在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2007年无锡太湖水危机、2012年广西龙江河镉污染、2014年兰州自来水苯超标、2015年陇南锑污染导致广元市应急供水等重大突发污染事件之后,政府意识到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在面对突发污染时存在很大的脆弱性。在这些事件之后,当地政府大都新建了第二水源。不过,新水源建设涉及大量投资,财政负担不小,动辄数十亿甚***百亿元,需要纳入政府规划来统筹解决。例如,哈尔滨市投资53亿元在距离哈尔滨市180 km外建设了磨盘山水库,每日可向哈尔滨市供水90×104m3,以替代松花江水源。无锡市在2007年太湖水危机之后投资20多亿元,在长江江阴段设置澄西水源厂,并配套建设锡澄水厂,日供水能力达80×104m3,实现了“江湖并举、南北对供”的格局。兰州市将投资60多亿元,从30多公里外的刘家峡水库引水,并配套建设水厂和配水管线。不过,建设第二水源也并非加强水源地安全的***方案。镇江市通过在长江征润州取水口设置应急保障工程,投资只有8000万元左右,也可以大大提高对突发污染事故的应对能力。   农村供水也是当前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江苏、浙江等发达省份大多采取了城乡一体化的方式来解决农村供水问题。经济尚不发达的江西省,也组建了江西省水务集团,整合了近40家县级自来水公司,实施城乡一体化供水。这些水务企业运行模式,可为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因此,该法律条文也为供水行业加大整合,提高集中度提供了依据。   第七十一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城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等部门。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这是本次修正的新增要求之一,之前的《水污染防治法》并没有对供水单位的职责做出要求,相应的要求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条例和部门规章之中。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对供水单位的要求确定下来,也是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强化。   该条款要求饮用水供水单位要做好原水和出厂水的检测工作。这方面的监测工作目前是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执行的。一般大中城市的自来水公司都能按照该标准要求来进行监测,但是有些不发达地区、小城市和建制镇的自来水公司往往存在检测项目不全、频次过低的问题。因此,在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发布实施之后,供水企业要尽快查缺补漏,采取新增检测能力或者委托测试的方式来满足法律对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的要求。   不过,现行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于当地水源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污染物,没有必须加强监测的强制性规定。这造成全国绝大多数供水企业都是简单执行非常规检测项目半年一测(地表水)或者一年一测(地下水)的频率,无法及时发现当地水源可能存在的风险污染物问题。二是在监测频次的设置中,对于短期暴露就能够产生危害的污染物,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这类污染物一旦超标,极易造成危害。因此,如果当地存在这些短期暴露就能够产生危害的风险污染物,必须在原有《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加大监测频次,以确保水质安全。对于这些问题,建议在下一阶段落实新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应加以完善。   该条款还一定程度上赋予了供水企业在面对水源或出水水质不合格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权。对于因水源突发污染造成自来水出厂水严重超标,已经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况,供水企业是否有停水的应急处置权,过去一直存在争议。按照现有的管理办法,市政供水停水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决定后才能实施。这个审批过程往往耗时较长,极易引发公众的不满,争议较多。对此,新的《水污染防治法》提出:“饮用水供水单位…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城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即应当及时处置,并同时上报。这就一定程度上授予了供水企业应急处置权,有利于在今后的严重突发污染事件中,供水企业能够及时果断地采取应对措施,尽可能地减少突发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当然,对于污染事件发展态势不明、污染物种类不清、危害后果不明确的,还需政府组织环保、卫生、水利、城建等部门共同会商,确定对策。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这是本次修正提出的又一条新增要求,之前相应的要求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条例和部门规章之中。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对供水单位的要求确定下来,同样也是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强化。   一般来说,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出厂水和龙头水的水质监测,住建部门和供水企业则从生产需要出发对饮用水源、出厂水和龙头水都进行检测。在有些欠发达地区,环保、卫生监督部门和供水企业的监测能力还存在欠账,往往达不到监测项目和频次的要求,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支持。目前大城市的自来水公司基本上都做到在网站上公开水质检测信息,不过公开的项目、频次和详细程度存在差异。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这条内容与之前相比没有变化,延续了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这里要强调水污染事故处置是一种突发事件,其应对应遵循《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要求同样适用于供水单位。   第七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本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应急准备方面的要求,是对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延续。这一条虽然并没有直接针对供水单位提出要求,但是作为水污染事故的潜在受害者,供水单位也可以从中受益。此前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环保部、安监总局的一系列规章制度都加大了对排污企业开展应急准备的要求。   本条第二款中特别提到的有关消防废水、废液的要求是来自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的教训。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由于对消防废水中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缺乏敏感性,事先没有设置如何防止污水流入松花江的应对措施,使得因事故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随现场的消防废水流入松花江,引发松花江水污染的特大事故。这些深刻教训应当认真总结。   第七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这也是一条新增要求,以往的《水污染防治法》并没有对供水应急预案提出要求。此前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总体应急预案》、《供水总体应急预案》中有涉及供水的一些内容,此次《水污染防治法》是把这些要求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不仅针对供水单位,也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了要求,是对供水应急工作的高度重视。   第九十二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供水企业和责任人员的处罚也是一条新增要求。这大大加大了供水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供水企业加强运行管理,提升水质保证率。   如何落实对供水安全的法律责任   关于供水安全,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对地方政府和供水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了法律责任。对照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包括主要领导和环境保护、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和供水企业需要在以下方面加强工作。   ①加强水源建设和保护,开展水源风险评估。水源安全是供水安全的***重要基础之一。修正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地方政府对其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该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   ②加强供水监测和处理,保障出水水质合格。修正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应保证出水水质满足国家标准要求,按要求及时公布水质信息,否则供水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遭受处罚。③加强供水安全应急管理,提高城市应急供水能力。修正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和饮用水供水单位都要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地供水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针对水源风险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事件,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④推进行业整合和产学研结合,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修正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供水企业的责任,有利于优势供水企业兼并整合,做大做强,也有利于我国供水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通过大型供水企业提供区域化、城乡一体化的供水服务,可以更好地保障供水水质和服务水平,对于保障消费者的饮用水安全也是非常好的措施。我国要打造***的水务企业,应该借鉴国际***企业的做法,走集约化和研究型的道路。   总而言之,保障供水安全是供水企业永恒的主题。修正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大大强化了对各级政府、供水企业在供水安全的法律责任,将对供水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众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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